.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333号
原告:顾时勇,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铎,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陈萍,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姚国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燕宝钢材市场B-77号。法定代表人陈萍,女,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顾时勇诉被告陈萍、姚国平、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顾时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计4613元,保全费323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顾时勇负担。
审判长翟树君
人民陪审员徐虹霞
人民陪审员冯瑞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