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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民初2333号

顾时勇与陈萍、姚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顾时勇,陈萍,姚国平,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333号

原告:顾时勇,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铎,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陈萍,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姚国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燕宝钢材市场B-77号。法定代表人陈萍,女,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顾时勇诉被告陈萍、姚国平、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顾时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226元,减半收取计4613元,保全费3233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顾时勇负担。

审判长翟树君

人民陪审员徐虹霞

人民陪审员冯瑞梅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