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81民初356号
原告:梁丹丹,女,1983年06月13日出生,现住临江市。
被告:张贵森,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现住临江市。
第三人:侯广州,男,1964年05月11日出生,现住白山市江源区。
原告梁丹丹诉被告张贵森、第三人侯广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丹丹、张贵森、侯广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丹丹诉称:2016年3月23日原告收到临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吉0681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原告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张贵森申请执行的位于临江市兴隆小区36号楼7单元201室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与第三人在2009年6月2日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梁丹丹购买第三人侯广州承建的以工程款顶账的临江市兴隆街棚户区36号楼7单元201室房屋,单价1100元每平方米,房款共计94333元,侯广州收款后,梁丹丹便入住该房屋。因侯广州与临江市发改局之间的工程承包始终没有结清,临江市发改局一直没有协助所有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临江市发改局的施工队顶房明细表中已经注明该争议房屋用于抵顶侯广州的工程款。侯广州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拥有该争议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被告无权对原告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该房屋在执行期间原告申请执行异议后被驳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起诉要求确认临江市兴隆小区棚户区36号楼7单元201室房屋为原告所有及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张贵森辩称:原告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并由执行局作出了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裁定正确。原告在执行局提出异议时出示了一份侯广州的证明材料,证明侯广州欠原告公公赵士彦工资,特将争议房屋抵顶给赵士彦。侯广州系原告继父,赵士彦系原告公公,如果因侯广州欠赵士彦工资抵顶了该房屋,原告无需再用现金购买侯广州的房屋。原告与侯广州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与侯广州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不是真实的。且原告方证人在执行阶段证人出庭作证时证明侯广州顶给赵士彦房屋是36号楼5单元202室,并非是本案争议房屋,该证人证言与赵士彦证言相互矛盾赵士彦证实侯广州欠其工资抵顶了张怡房屋又与原告所述购买房屋一事相矛盾。本案争议房屋已经有四、五年没有发生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这些都是生活期间产生的必要费用,原告称自己自2009年开始在该房屋居住明显与事实不符。由此可见,原告并非争议房屋所有权人。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卖方而非买受方,本案所查封的房屋并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人依然是侯广州,与原告人无关。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该争议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原告方也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所以法院查封该房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他们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不真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侯广州述称:原告起诉的都对,没有其他意见发表。
经审理查明:张贵森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侯广州要求其给付工程款51.3万元,该案经本院判决侯广州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判决生效后,侯广州未履行判决义务,张贵森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张贵森的申请查封了位于临江市兴隆小区36号楼7单元201号房屋。该房屋系侯广州承建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因临江市发改局拖欠侯广州工程款,将争议房屋抵顶给侯广州。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无人居住。以上事实有原告梁丹丹提供的(2016)吉0681执异5号裁定书、预售定房表,被告张贵森提供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梁丹丹起诉时主张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其购买所得,并主张自购买房屋后本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而在庭审时梁丹丹却主张该争议房屋系侯广州拖欠其公公赵士彦工资抵顶所得,且该房屋系其公公赵士彦居住,原告梁丹丹所述相互矛盾。且原告证人杨云鹏在执行阶段及诉讼阶段证言亦不一致,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依法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对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丹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梁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盛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