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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刑申10号

杨××因犯非法经营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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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 � 申 诉 通 知 书(2016)京03刑申10号杨:你因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原判依据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你未与李签订任何销售及代理合同,送给李的书是用以宣传;原判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与《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改判你无罪。本案审查期间,你提交了照片的彩色复印件若干、名片一张、证明三份,用于证明你曾向相关领导同志赠书,印刷出版行为系别人授意,你没有销书牟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依据并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的出版物审查鉴定��相关书证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印证了你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并印刷图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你所提交的上述材料因缺乏相关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判认定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