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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125号

黄凤山与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凤山,那舜巴雅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山,男,1960年8月15日,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那舜巴雅尔,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黄凤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那舜巴雅尔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标的105917元,及执行费1488.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6)内0726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代理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