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044号罪犯徐卫星,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05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卫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卫星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徐卫星家现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卫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卫星,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6分。为此,2015年5月、2015年12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6年2月获监狱记奖。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二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罚没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徐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卫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