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176号
申请执行人:许延兵,男。
被执行人:虢宝建,男。
被执行人:单芳涛,男。申请执行人许延兵与被执行人虢宝建、单芳涛健康权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号作出的(2014)莒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标的款670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一份,因申请迟延履行金数额错误,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迟延履行金数额错误,特申请撤回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执1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志刚
审判员 刘永保
审判员 宗云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