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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546号

杨小庆与慈溪仁通轴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慈溪某某轴承有限公司,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46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41061。

法定代表人:戚维耀,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慈溪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罗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