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46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41061。
法定代表人:戚维耀,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慈溪某某轴承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季久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罗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