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210号原告卢春林。被告姬国民,1957年3月6日出出。被告田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林诉被告姬国民、田凤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避免合法利益造成侵害,要求查封被告姬国民、田凤英的力高花园住宅一套房产,或冻结被告姬国民、田凤英的银行存款737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姬国民、田凤英力高花园住宅的一套房产,或冻结被告姬国民、田凤英的银行存款73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喜增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