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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315号

唐金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金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315号被执行人唐金淋,男,1987年12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唐金淋刑事退赔、罚金执行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3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26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金淋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及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六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357号第一项罚金部分及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仁瑞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李 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