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3067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乐视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赛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自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圣武,暴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视网天津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电视剧《独生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暴风公司未经我公司合法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络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暴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影视作品;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和差旅费共计5000元。暴风公司答辩称:乐视网天津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是涉案电视剧唯一著作权人;我公司网站已经不存在涉案电视剧视频;乐视网天津公司提交的光盘与取证视频内容是否一致存疑;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明显过高,且未提供合理费用票据,无法证明系为本案支出。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天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涉案电视剧《独生子》获得了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该剧的申报机构为北京泰合百联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泰合百联公司),长度为36集。播放涉案电视剧,在该电视剧片尾有如下署名信息:“本作品所有版权归属单位泰和百联公司”;“联合摄制泰和百联公司、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上海久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久润公司)、山西广播电视台”。2012年9月28日、2014年2月5日,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山西广播电视台分别出具授权书,将该电视剧的版权永久授予泰和百联公司及久润公司。2012年10月23日,久润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电视剧的版权永久授予泰和百联公司。2014年2月8日,泰合百联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制止侵权的权利授权给了乐视网天津公司,期限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暴风影音”软件是由暴风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软件。在该软件页面搜索框中键入“独生子”进行搜索后,能够找到涉案电视剧全部剧集,选择第1、15、36集,可以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下方的进度条,可以实现快进播放。乐视网天津公司对上述过程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述播放的涉案电视剧是“暴风影音”软件从暴风公司网站上调取的。乐视网公司未提供其主张的合理费用的票据。以上事实有涉案电视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片尾的署名以及各署名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乐视网天津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暴风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开发运营的“暴风影音”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在线播放,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独创性和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暴风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尽管乐视网天津公司未提供合理费用票据,但鉴于其委派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且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本院将对其主张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电视剧;
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雒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