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0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长全,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号。
法定代表人:张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尉晓珂。再审申请人赵长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长全申请再审称:
一、一审判决未准许我提出的房屋损害的成因鉴定申请,遗漏了重要的证据,我的房屋损害的原因无法查明,致使我的诉请得不到支持;
二、在遗漏鉴定申请的同时,一审判决进一步错误否定了由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公路过往车辆震动噪音与我房屋损害之间的成因关系;
三、二审认为我主张房屋因公路噪音受损,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而我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认定显属不当。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长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长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长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