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医院职工。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彭华,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公诉刑诉(2015)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媛媛、刘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0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与李某甲因赵某甲拆除防护网的事情发生争执并厮打,赵某甲对李某甲进行踢打,致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一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赵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甲如自愿认罪同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要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甲予以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在法庭上辩称李某甲的伤是他推李某甲跪在地上造成的;庭后写了认罪书,承认李某甲的伤是其踢打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0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甲让工人往某医院服务社窗户上安装防护网,被害人李某甲发现后对赵某甲提出正在安装的防护网还要用,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甲用手打李某甲,双方发生厮打并致李某甲倒地,赵某甲进行踢打,致李某甲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赵某甲在厮打过程中也造成左手小指受伤。经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左膝关节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赵某甲左手小指关节所受损伤系轻微伤,不构成伤残。经本院调解,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24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赵某甲进行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上午10时许,在某服务社外围,他看见被告人赵某甲正在指挥两名工人往赵某甲负责的服务社窗户上安防护网,防护网是他准备往水房安装的,他就给赵某甲说,防护网与服务社的窗户不匹配,同时该防护网还要用,赵某甲就指着鼻子骂他,让他滚蛋,后就用拳头朝他脸部击打,他一直躲避和防守,他躲到一辆金杯车与一辆小轿车的中间,赵某甲抬腿踢到了他的右侧臀部,他的头碰到了商务车车身,身体重重地摔在地上,头部倒在绿化带里,左腿挂在了商务车左前轮突出的部位上,赵某甲用右脚朝他的左腿膝盖踹了三四脚,后医院的保安背着把他送到了放射科做检查,赵某甲又拿着椅子打他没打住,赵某乙副院长过来将赵某甲拦住了,赵又骂了他几句。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0时15分,他在某医院门口的保安室当班,当时看见赵某甲指挥两名工人将两面防护网搬运至赵某甲负责的服务社窗户下放着,赵某甲举起一面防护网对着窗户比划着,李某甲上前对赵某甲说此防护网医院还要用,赵某甲让李某甲滚,并用右手朝李某甲左脸扇去并打在了脸上,他就上去拖赵某甲的右胳膊,赵甩开他的双手又用拳头打李某甲的头部,他和另一名保安拉赵某甲双臂,回过神来看到李某甲坐在面包车正前方的地上,头部靠在面包车的前保险杠上,后李某甲站起来,赵某甲又上去朝李某甲的腿上和身上踢了三脚,李某甲倒在地上起不来了,这时一个穿白大褂的女医生抱住了赵某甲的腰部进行劝解,他和另一名保安张某将李某甲扶到了医院的CT室照相,赵某甲过来还要拿一木椅子砸李某甲,张某拦了一下,赵某乙副院长过来不打了;防护网是李某甲让他安水房窗户用的,但他一直没时间完成这个工作。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0时许,她从某医院卫生处出来后,看见医院大门口有人围观,她就跑过去,看见后勤科科长李某甲在门前停车场一辆车前半躺着,几名保安在旁边站着,从表情上判断李某甲和赵某甲发生了争执,好像赵某甲左手无名指有受伤的迹象,他就拉着赵某甲到五楼骨科看病,后接到赵院长的电话,她吩咐保安陪李某甲到放射科照相,他去了放射科的办公室说话,过了十几分钟听见外面有争吵的声音,推门出来后看见赵某甲责骂李某甲,后将赵某甲拉到放射科的办公室。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0点多,他从保安室出去后看到李某甲和赵某甲正在吵嘴,随后看到赵某甲挥起右手朝李某甲的左脸打去,被李某甲躲开了,赵某甲又用右手背打过去,李某甲用左臂挡了一下,赵某甲说你还敢还手,赵某甲又用两只手乱打了李某甲的头部几下,李某甲拽住赵某甲的左手小拇指,赵某甲抬起右脚朝李某甲小腹踹了一脚,李某甲退了几步侧身靠在了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李某甲回过身来,赵某甲又踹了李某甲左腿一脚,李某甲退了几步跌倒在了面包车的左侧的地面,赵某甲又上去踹了李某甲的左膝盖一脚,李某甲喊痛,起不来了,不能动了;这时医院的吴某从身后抱住了赵某甲并与李某甲分开,他同李某乙将李某甲架起来,他背着赵某甲上了放射科;在放射科赵某甲走过来拿着一把椅子准备打李某甲,副院长赵某乙过来拦住了才没打成;李某甲斜靠在面包车的挡风玻璃上一次,跌倒过一次。5、监控录相光盘,证实2015年2月2日10时18分30秒,李某甲走到服务社处问安装防护网的事情,赵某甲从窗户下走出,用左手推打了李某甲的胸部一下,李某甲向后退,赵某甲再次推打了李某甲的头部一下,李某甲再次后退,后赵某甲上去用手打李某甲,两人互相厮打,被人拉开,几秒后,赵某甲再次上去用拳头打李某甲的头部,赵某甲一边打,李某甲一边还手又向后退,直至退到一辆车后被车挡住,此时视频中只能看到双方还继续打;21分58秒,吴某将赵某甲从车后拽出;23分00秒,两个保安扶李某甲从车后出来去放射科治疗。6、长治市郊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法医学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甲左膝关节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赵某甲左手小指关节所受损伤系轻微伤,不构成伤残。7、被告人赵某甲的《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殴打致伤李某甲的地点。8、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日10时许,他找了两个工人帮他从旧住院部搬了放置了一年时间的两个旧防护网想安装到生活服务中心的窗户上,正准备安装时,李某甲过来说防护网是医院的,不让安装,他与李某甲发生争辩并口角,后他与李某甲相互推搡,当时李某甲拽着他的小拇指不放手,他让李某甲松手,李一直不松手,他就朝李某甲的下半身踹去,踹了三脚,都踹在李某甲的大腿上,后李靠在一辆车上倒在了地上,这时吴某抱住他的腰将他拉开了。9、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240000元;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赵某甲进行了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甲的身体,并致李某甲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赵某甲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甲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赵某甲的量刑情节与本院认定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甲认罪态度好,能赔偿被害人李某甲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赵某甲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魏志忠
审 判 员 冯 捷
人民陪审员 贾连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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