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相军。被执行人李秀荣,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6年0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秀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秀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秀荣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9.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宁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