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05行初3号原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华。委托代理人王秋菊。委托代理人张睿。被告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殷建安。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路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征
审判员 陈达强
审判员 马 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