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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刑初字第180号

周凤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2刑初字第180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凤林,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汝东。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凤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长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凤林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张汝东、被害人朱某、证人任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周凤林将车牌号为冀CJZ0**的奥迪A6L轿车卖给刘某,该车于2014年4月已过户到刘某母亲许井芝名下,在被告人周凤林许诺三个月后归还该车并付给刘某用车费用后,将奥迪车借走。后因无钱还款,于2014年5月16日又将该车卖给了被害人朱某,骗取朱某人民币5万元。经鉴定,涉案奥迪A6L轿车价值人民币4333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凤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指控事实有被告人周凤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周凤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周凤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予以供认,但辩解称指控其诈骗的数额不实,其在用车辆向朱某抵押借款时,被害人朱某仅交付其28000元,其写5万元的收条是因为先前向朱某借过2万元,朱某在向其交付28000元时,让其一并打了5万元的收条,且案发前,其已分6次归还朱某21000元,其中有四次是通过农业银行自动还款机给朱某打的款,每次还款3500元,还有两次是当面交给朱某的现金,一次在军工医院还款4000元,一次在朱某单位门口还款3500元。这些都有证人任某予以证实。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凤林诈骗的数额不应为起诉书指控的5万元。首先,周凤林用涉案的汽车向朱某抵押借款时实际取得的借款仅为2.8万元,朱某已预扣了利息2千元,并将此前周凤林向朱某的借款2万元一并写入了此次借据;其次,周凤林已分6次向朱某还款2.1万元;此外,周凤林与朱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朱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悔罪,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周凤林将车牌号为冀CJZ0**的奥迪A6L轿车出售给刘某,并随后将该车过户到刘某的母亲许井芝名下,在许诺三个月后归还该车并付给刘某用车费用后,被告人周凤林将该奥迪车借走。后因无钱还款,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周凤林又以与朱某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已过户到许井芝名下的该车交付给被害人朱某,并从朱某处取得人民币2.8万元。因此前被告人周凤林曾向被害人朱某借款2万元,故被告人周凤林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害人朱某出具了“今收到朱某购车款50000元”的收条。后被告人周凤林在秦皇岛市军工医院向被害人朱某还款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凤林已退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朱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初,周凤林向其借了20000元,过了几天,周凤林又向其借了30000元,其说不借给他,周凤林说把车卖给其,并把车的所有手续和车主的复印件给其看了,周凤林说车的所有权是他的,他说工地欠他钱,工地后来说把这辆车给他顶账了,说这辆车就是属于他的了,其看没有什么问题,就以50000元的价格把这辆车买了,加上上次其借给他的20000元,其扣除2000元利息后,又给了他28000元,并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过了两天,周凤林就把车和所有手续交给了其。后其父亲生病住院,其向周凤林要钱,周凤林在军工医院给了其4000元。(2)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协议、收条、机动车档案资料等书证均证实,周凤林以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协议的方式收取了被害人朱某给付的上述钱款。(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周凤林以干工程着急用钱为由,向其借了20000元,2月27日,又找其借了20000元,3月23日,周凤林又找其借了65000元,当日,其与周凤林商量,将他的奥迪车抵押给其。3月24日,周凤林将他的汽车过户给其母亲许井芝名下,过户后,周凤林说他没车不方便,提出来向其借这辆车,其就将车借给了周凤林。到9月份,其找不到周凤林了,2014年12月4日,其将周凤林抓住,并报了警。(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周凤林是男女朋友关系,其和周凤林一起给朱某还过款,有四次是通过银行还款,还有一次是在朱某单位给了他3500元,在军工医院还给了朱某4000元。(5)被告人周凤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急需用钱,从刘某手中借了65000元,将车抵押给他了,并将车过户到了刘某的母亲名下。又因为其急需用钱,其从朱某那里拿钱,又将车抵押给了朱某。(6)户籍证明信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凤林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并于2007年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周凤林于2014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8)民事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周凤林案发后已返还刘某、朱某款项,并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凤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周凤林诈骗被害人朱某5万元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周凤林在将车交付给朱某时,仅从朱某处取得了2.8万元人民币,其向朱某出具的5万元借条中含有其此前的借款2万元,又包含朱某已预扣的利息2000元,且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凤林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予以佐证,故被告人周凤林的犯罪数额应为240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不能成立。被告人周凤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1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凤林还款的事实,除被告人周凤林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任某的证言外,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且被害人朱某不予认可,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凤林认罪态度好、犯罪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凤林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周凤林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为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打击犯罪,故对被告人周凤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凤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淑侠

人民陪审员  刘姝华

人民陪审员  朱春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何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