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刘俊海,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人,自由职业,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1号。
法定代表人:熊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邓光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刘俊海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四川荃森实业有限公司、邓光林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玉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