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屠家村***号。
委托代理人:郑焱,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增胜,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溪镇山岗村中河塔村民组,现住地址不祥。张伟申请执行张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增胜给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80元。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增胜在本辖区内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增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冯龙宝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