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540-1号申请执行人高苹。被执行人齐德祥。高苹与齐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井民一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6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驭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