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55号申请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朱远斌被申请执行人毛卫平,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夏启武,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原告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卫平、夏启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由毛卫平归还借款本息96000元,并于2015年6月28日开始每月归还本息1500元:夏启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卫平、夏启武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的到期债务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卫平、夏启武已将该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巧家县浩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