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邵荣翠。
被执行人:程新方。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荣翠与被执行人程新方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自
邵荣翠与程新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邵荣翠。
被执行人:程新方。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荣翠与被执行人程新方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2014)即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胡志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