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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760号

刘有涛共有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刘有涛,郭增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76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有涛,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翼飞,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增军,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有涛因与被申请人郭增军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有涛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是我与妻子婚后于1998年全款出资购买,从看房、选址、选房到装修、居住、出租等事宜郭增军从未参与,更没有出资。法院没有查实房屋出资情况。法院所采信的证据系伪造。《共有房产确认协议》系郭增军伪造,法院对此没有进行笔迹鉴定或字体形成时间的鉴定,最终导致不公结果的产生。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有涛主张《共有房产确认协议》签字不真实,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有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有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有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