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1民初601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陶玉飞于2016年5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经人认识。原告因怀孕,便在双方未互相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不同等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父母一起生活,由原告支付其父母伙食费。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极度没有家庭责任感,不务正业,不出去找工作,还经常玩电脑游戏,没有上进心。因双方性格、观念不同,常因一点小事发生争吵,被告一不高兴就辱骂被告并离开出走,让原告找不到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不但没有履行丈夫的关心、照顾义务,还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让原告受尽精神折磨,原告在心情极度糟糕的情况下,动了胎气,最后胎儿因缺氧夭折。2015年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再次离开原告家出走,并不停地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式的辱骂、威胁,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不符合事实,当初是原告主动提出结婚,并要求被告家去提亲,并支付彩礼费3万元;2、原、被告系同一个公司上班,婚后,被告主动辞职出来找其他工作,但是原告对被告找的工作都不满意,要求被告到其父母那边工作;3、平时都是原告责骂被告,被告才离家出走,最后一次离家出走,是因为原告怀孕的时候总是找各种机会与之吵架,被告才离开原告家,但是离家期间,被告每个月及逢年过节还是回去与原告一起生活;4、对于原告提到的辱骂短信,系被告所发的,但是因当时双方在吵架,短信只是被告一时说的气话。综上,原、被告之间只是有一点小摩擦,并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只是双方缺乏沟通,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还有挽回的余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在同一公司上班,于2012年初经人牵线认识并恋爱。原告于2013年3月发现自己怀孕,后胎儿在腹中夭折。原、被告于××××年××月××日到鹿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原、被告因琐事而吵架,于是被告离开原告家。在被告离家之后,双方通过手机短信协商离婚一事,因协商不成,双方发生争执。2016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是同一公司员工,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被告2015年4月离家之前,双方一起共同生活,没有什么大的矛盾,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在被告离家之后,双方因离婚一事互相争执,实属夫妻期间的偶然性吵架,双方加强联系和沟通,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被告婚后没有家庭责任心,在其怀孕期间,没有尽到丈夫义务,还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动到胎气,最后胎儿因缺氧夭折,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夫妻双方应互让互谅,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陶玉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宣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