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516号原告林海清。委托代理人华剑山,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祚芬,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廖为义。被告黄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清与被告廖为义、黄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廖为义、黄文英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廖为义、黄文英的相关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