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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1200号

蔡心与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蔡心,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首都电影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200号原告蔡心,女,1976年8月5日出生,职业编剧。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亚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8。法定代表人陈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健。被告北京市首都电影院。本院受理原告蔡心诉被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首都电影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心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心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心撤回对被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首都电影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献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易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