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200号原告蔡心,女,1976年8月5日出生,职业编剧。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亚红,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8。法定代表人陈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景健。被告北京市首都电影院。本院受理原告蔡心诉被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首都电影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心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心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心撤回对被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首都电影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献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易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