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阴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升
审 判 员 齐明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阴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升
审 判 员 齐明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