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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187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阴某某,女,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升

审 判 员  齐明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