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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5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周海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雪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封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政用。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沪人社监(2015)理字第00439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无故拖欠李某等111名劳动者2015年5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79,972.26元,要求被执行人补发上述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沪01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沪人社监(2015)理字第00439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有关法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信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监(2015)理字第00439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审 判 员  李伟斌

代理

审判员  余运所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