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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财保字第1-1号

鄂州市绿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伍方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州市绿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伍方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财保字第1-1号申请人鄂州市绿丰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丰源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春。被申请人伍方杰。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鄂1202财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绿丰源肥业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伍方杰的银行存款246750元。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