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30号原告杨永龙。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阳万寿。委托代理人孙伟斌,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晨锋。委托代理人黄崇通,安远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龙诉被告欧阳万寿、黄晨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龙以原、被告各方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为24800元,由原告杨永龙承担。
审 判 长 张熙赟
人民陪审员 黄德清
人民陪审员 廖远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