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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30号

杨永龙与欧阳万寿、黄晨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永龙,欧阳万寿,黄晨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30号原告杨永龙。委托代理人陈伟新,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欧阳万寿。委托代理人孙伟斌,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晨锋。委托代理人黄崇通,安远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龙诉被告欧阳万寿、黄晨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龙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龙以原、被告各方案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为24800元,由原告杨永龙承担。

审 判 长  张熙赟

人民陪审员  黄德清

人民陪审员  廖远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