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61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47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飞,男,27岁,汉族,现住察右前旗。XXX申请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1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