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32号
原告:戴克洋,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兴亮,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戴克洋与被告曹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