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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32号

戴克洋与曹兴亮买卖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克洋,曹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32号

原告:戴克洋,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兴亮,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原告戴克洋与被告曹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肖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