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172号申请人朱光洪,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陈贻平,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人陈厚春,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光洪、陈贻平、陈厚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谭北川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朱光洪、陈贻平、陈厚春因劳务纠纷,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陈贻平、陈厚春给朱光洪工程款共贰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壹万元,余款2016年12月31日付清)。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光洪、陈贻平、陈厚春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在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谭北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