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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312号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作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作帅,宋文英,尹纪发,陈奉彪,郑作宽,李云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董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郑作帅,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宋文英,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尹纪发,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陈奉彪,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郑作宽,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云栋,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作帅、宋文英、尹纪发、陈奉彪、郑作宽、李云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连合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