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714-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89047665-9。
负责人:罗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君梅、谢少丹,均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冬梅,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邓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邓冬梅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7260元减半收取136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合计18630元,均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何晖辉
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
人民陪审员 尹丽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