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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322号

陈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韩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2322号

原告:陈某甲,农民。

被告:韩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周新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双方因合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韩某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存款。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爱,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

原告陈某甲虽主张双方因琐事生气吵架、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新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瑞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