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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48号

卞玉华申请薛宝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48号卞玉华,女。薛宝田,男。卞玉华申请薛宝田离婚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雪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雒仁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