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X江,男,XX年X月X日出生,黎族,高中文化,农民,海南省X市人,住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X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X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吉X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D00G**的二轮摩托车,行经五指山市区小岛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吉X江的酒精浓度为44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到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抽血,血样经送三亚市中医院检测,检验出吉X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吉X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单、提取血样笔录、血样送检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三亚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被告人吉X江的供述和辩解;指认涉案车辆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X江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吉X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吉X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胡进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杨酉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