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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451号

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与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李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451号

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地址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春,矿区房屋管理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凤禄,矿区房屋管理处工作人员。

被告:李淑梅,现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诉被告李淑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矿区房屋管理处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志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权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