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2129号原告XXX,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立玫,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宜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利东,黑龙江省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宇,黑龙江省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升,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XXX与被告黑龙江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大庆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因予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徐华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