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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070号

戴敏虎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070号罪犯戴敏虎。1997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5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6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敏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750条,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戴敏虎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5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同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戴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敏虎,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戴敏虎,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6分。为此,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戴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判决所处罚金及违法所得均未履行,应酌情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敏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