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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行字第1860-1号

吴彩珍与魏洪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彩珍,魏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行字第1860-1号申请执行人吴彩珍,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魏洪杰,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吴彩珍与被执行人魏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吴彩珍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8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家   强执行员 林晓华执行员林毅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启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