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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219号之二

李霞、马林与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霞,马林,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李霞、马林与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霞、马林共计79878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167元,由咸阳海纳汽贸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21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