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九江县庐山西路***号。被执行人韩军,男,1977年5月31日生,住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450号南8栋1单元402室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韩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二初字第108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韩军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490000.0元,承担执行费72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双方协商抵押物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九执字第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力
审判员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