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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袁执字第439号

熊海涛、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海涛,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袁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熊海涛,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6339332-4。

法定代表人:钟福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海涛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967208元,尚有2967208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霏欧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宜春市××区××大道有工业产房,但上述房产已被查封,且抵押给案外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为案外人抵押物,且本案非首封,导致上述财产处置出现障碍。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3)袁民一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