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男,生于1983年7月30日,汉族,住通江县。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XX。通江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账户存款22748元、账户存款15591元、账户存款5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清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