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456号
原告:张再坤,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张再春,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坤与被告张再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坤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再坤负担。
审判员 程 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宇飞 百度搜索“”
张再坤与张再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456号
原告:张再坤,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张再春,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坤与被告张再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坤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再坤负担。
审判员 程 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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