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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456号

张再坤与张再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再坤,张再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456号

原告:张再坤,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张再春,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坤与被告张再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再坤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再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再坤负担。

审判员 程 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