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426号原告沈燕群,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保林,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孔阮贞,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燕群���被告李保林、孔阮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燕群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燕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25元,由原告沈燕群负担。
审判员 张俩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