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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50号

继承纠纷耿美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50号耿美玲,女,2005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路信用社家属楼3-202号,联系电话136×××××××3。耿国军,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凯悦名邸小区7号楼3单元503号本院在执行耿美玲申请耿国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耿美玲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8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