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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149号

范夺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夺魁,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14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夺魁,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瑞营,女,1956年2月6日出生,系范夺魁之母。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亮,董事长。范夺魁因与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民终3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范夺魁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撤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裁定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并提出有新证据即在二审作出裁定后,南磨房乡政府代表被申请人对所有购买涉案楼栋的业主发出的承诺函,承诺函承诺对于所有业主的损失会督促被申请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其认为该份新证据承诺函足以推翻二审民事裁定,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不应驳回其起诉。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范夺魁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确实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另,关于其提出的有新证据即南磨房乡政府代表被申请人对所有购买涉案楼栋的业主发出的承诺函,承诺函承诺对于所有业主的损失会督促被申请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其认为该份新证据承诺函足以推翻二审民事裁定,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不应驳回其起诉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

本院认为,上述新证据承诺函并非法定新证据,且该份承诺函的内容系基层人民政府为解决被申请人与业主之间的损失赔偿问题将积极进行协调工作的承诺,与本案是否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必然关联性,相反由此确能体现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政策调整协调工作范围。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对于范夺魁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本案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范夺魁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范夺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宝刚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