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84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区某街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2015)新民二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