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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执16号

杨超亮与张英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超亮,张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杨超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英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超亮与张英英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英英应向申请执行人杨超亮支付婚生子杨立拓一年抚养费3600元。本院于2016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英英下落不明,且其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待发现张英英的下落及有其财产线索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4)潼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即被执行人张英英向申请执行人杨超亮支付婚生子杨立拓一年抚养费3600元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张英英的下落及有其财产线索后,再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牛

审 判 员  党 飞

代理

审判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益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